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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捐赠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方式和票据格式 | 来源:转载 点击数:1395次 更新时间:2020-03-19 10:31:43 |
面对这次疫情,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凝聚了空前的意志、增强了空前的信心、汇集了空前的爱心,企业和个人纷纷为抗击疫情慷慨解囊。众所周知,其次抗疫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可全额扣除的捐赠方式和票据形式您知道吗?
一、可税前扣除的方式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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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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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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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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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资格由联合部门发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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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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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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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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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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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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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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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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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税前扣除的票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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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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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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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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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开具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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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第九条
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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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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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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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二条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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